民事责任新变化:英雄流血不再流泪

期次:第1978期    作者:□荆曌宇   查看:13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而要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重要手段。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救济受害人并对加害人进行制裁,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团结,同时对他人也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
  在本次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最为重要的变化是增加了有关见义勇为的法条,这些新规定在草案出台时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我们可以预见,有了法律的保护今后可以大大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路见不平一声吼”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秀传统,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案例的发生,为见义勇为行为蒙上了一层阴影,人们想要做好事的时候,可能会想该不该出手、以后会不会有麻烦、要是反而伤害了被救助的人怎么办……当你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可能已经来不及施救了。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时候见到老人摔倒扶不扶还成为了一个问题?答案很简单,就如同以下几个案例一样,我们对于见义勇为的人没有过多的保护,对救助人的损失谁来承担,对受助人的损失谁来负责。“英雄流血又流泪”似乎变成了常态。
  案例一:在西安,一位44岁的姚姓先生开车出大门,碰见一名女子大喊“抢劫啦”并追赶一辆摩托车。姚先生开车逼停了摩托车,并且制服了车上的1名歹徒。但是姚先生的车被剐蹭了一下,后视镜也被撞断,修车费用至少得一千多元钱。“难道这笔修车费由我承担?”姚先生陷入了焦虑。
  案例二:2011年5月中旬,凌某开车载着妻儿,在路上看到了“飞车抢劫”,两劫匪驾驶一辆摩托车,其中一人伸手朝旁边一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的脖子处抓去,想要抢该男子脖子上的金项链,男子大声呼救,情况十分危急,凌某便毫不犹豫驾车加速向劫匪冲去。凌某在开车追击劫匪的过程中,车辆与劫匪的摩托车碰撞,其中一劫匪重伤不治身亡。而其妻儿也受伤,所开的车也需要大修,因这次见义勇为获得的5万多元奖金,付了妻儿的医药费也还不够。而该案造成了一人身亡,但是由于凌某见义勇为情况,认定为交通事故。
  案例三:在一个景区里,王某看到了一名女性想要跳河自杀,王某上前拉住该女子,在纠缠的过程中,该女子随身带着的相机掉进河里,并且摔倒在地导致骨折,之后该女子找到王某要求赔偿她相机以及受伤的损失。
  从这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后果不一定是好的,也就因为如此,近年来对于要为见义勇为的人提供法律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多。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之前的民法总则草案中,第184条是这样规定的:“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失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经过三次修改之后,最终颁布的条文中删去了“重大过失”。可见,立法经历了从“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到“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的转变,体现出我们国家倡导形成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决心,同时表明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是非常推崇和保护的。“好人法”在立法过程中经过了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回应了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期待,标志着我国在立法活动上越来越重视立法质量和社会现实状况,是我们法治道路上重要的一步。这两条法律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者解去了后顾之忧,其实也是一种新的侵权免责事由。
  由此可见,如果适用新的《民法总则》以上三个案例会有这样的结果:
  案例一中,姚先生车的损失,应该由侵权人即劫匪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即被抢的女子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侵权人无力承担,那么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案例二中凌某妻儿的损失应由劫匪赔偿,如果劫匪无力赔偿,那么由被救的男子给予补偿。案例三中,王某虽然给这名女子造成了一些损害,但是根据184条之规定,该女子的损害王某不必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就不用承担任何民事、刑事责任了。虽然我们鼓励见义勇为,但是对于“过度勇为”行为依然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比如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他人死亡,依然属于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我们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免于承担责任。
  另外,“见义勇为”条款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集中体现了我们的价值追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律中,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规范和引领社会风尚。而“见义勇为”条款则体现了立法对正气的弘扬和匡扶。(作者是法政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