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

期次:第1982期    作者:张旋   查看:62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章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对诉讼时效予以延长,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地说,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主张权利将不受法律的保护,除非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只能自认倒霉。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欠债还钱不是天经地义吗?没错,我们当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诉讼时效一方面是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收集证据困难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
  在我国,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所以,我国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与继承回复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我们最熟悉的情形:对方借钱到期未还时,权利人主张对方履行义务(还钱)的行为,因此债权请求权也是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对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做了重大的修改,将2年的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2年的诉讼时效导致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债务人逃避债务、使得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增加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债权人更多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由过去的《民法通则》中“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改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效解决了在实践中受害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是不知道侵害人从而导致其受害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出现。
  与之前的 《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鉴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自己寻求法律保护。在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监护人自己就是加害人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保护,却因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被法院拒绝受理或者予以驳回,造成终身遗恨,甚至酿成悲剧。因此,为了给受性侵未成年人预留其成年之后寻求法律保护之机会,《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保障受害人成年之后仍然能够寻求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超过)。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总则》第195条明确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一:甲欠乙100万元人民币,2018年1月1日到期。因甲一直未履行到期债务,乙于2019年4月1日第一次到甲家中向甲请求还本付息,不想甲仍没有偿还的能力。乙无奈,只得悻悻返回家中。在该案例中,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2018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2019年4月1日,乙对甲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该日中断。中断事由也于该日消除(乙于2019年4月1日即回家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4月1日起重新起算3年。
  (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情形(法定事由中止),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案例二:甲对乙的债权于2018年 4月 1日到期,2020年 8月 1日,甲被不明身份的人打成植物人(一直不能确定监护人),一年后,甲苏醒。在该案例中,甲对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2018年4月2日开始计算,2021年 4月 1日届满。2020年8月1日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又未确定监护人),无力主张债权,但诉讼时效期间还剩8个月,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至2020年10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仅余6个月,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2021年8月1日,甲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中止事由消除,应继续计算剩余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21年8月2日开始计算6个月,于2022年2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总之,注意诉讼时效,明晰有关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期间、中断及中止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我们的正当权利,维护切身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为法政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