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南极治理的发展趋势及重点领域

期次:第2004期    作者:吴竞超   查看:76





  李文杰2017年12月,雪龙船进入南极执行第34次南极科考任务。借此机遇,本文梳理了南极治理的相关动态,并提出些许建议,力争更好地为加强中国参与南极治理目标服务。
  中国于1983年6月正式加入 《南极条约》,随着1984年首次南极科考活动的胜利举行和1985年首个南极科考站的建成,1985年10月正式为南极条约协商成员国;1994年5月24日核准了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以及前4个附件,随后又核准了附件5;2006年10月加入了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至今,中国已经设立了4个科考站,并成功开展了33次科考,包括10次内陆冰盖综合考察、2次东南极内陆冰盖大范围航空地球物理调查以及7次环南大洋综合海洋调查,活动内容已从科考扩展至探险、旅游、生物基因勘探、渔业捕捞等。2016年12月20日,我国自主建造的第一艘极地科考破冰船在江南造船厂完成了第一块钢材点火切割,拉开了新船工程开工建造的序幕;2017年1月8日,中国首架极地固定翼飞机“雪鹰601”号成功降落在位于南极冰盖最高区域冰穹A、海拔超过4000米的昆仑站机场,实现了该类飞机世界上首次在此降落;2017年2月,我国第33次南极科考队在罗斯海地区完成了我国第5座南极科考站的选址考察工作。
  国家对南极事业高度重视。2014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霍巴特港看望“雪龙”号全体科考人员,并指出“南极科考意义重大,是造福人类崇高事业”;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南极地区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合作平台。2017年5月13日,中国与智利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南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5月25日,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分别与阿根廷国家南极局、智利外交部南极研究所、德国亥姆霍兹极地与海洋研究中心阿尔弗雷德·魏格纳研究所、挪威气候与环境部极地研究所、俄罗斯水文气象与环境监测署南北极研究所、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极地项目办公室签署了极地领域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7年9月7日,极地科学亚洲论坛在上海召开,围绕各成员国极地活动、亮点成果、成员国主要项目研究信息、期刊出版以及未来计划等进行了探讨交流。2017年5月23日,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第20届南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开幕,《南极条约》44个缔约国、10个国际组织以及约400名代表参加会议。协商会议共包括22项主题,涉及南极条约体系运行、南极视察、南极旅游、南极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南极特别保护区和管理区以及未来工作等,最终通过了8项措施、7项决定以及6项决议。其中,中国牵头并联合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提交了“绿色考察”倡议,要求相关缔约国更多地考虑环境保护和科学活动之间的平衡。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此外,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出席会议并在特别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共担南极治理责任,再谱保护利用新篇》的主旨演讲,就南极的保护与利用相关问题阐述中方立场。
  虽然我国在南极的活动与治理方面均已取得不小成就,但结合现实问题,未来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需要重视并解决:
  第一,当前庞大的市场需求已经使中国成为南极旅游人数增长最快的国家,而没有符合国际法的程序和标准对其进行控制,将大大增加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风险。因而亟需制定与南极旅游相关的规则予以专门规制。
  第二,争取和扩大我国在南极的实质存在不应当只重视陆地而忽略海洋,例如,海洋保护区能够有效扩大我国权益,并限制他国活动。因此,鉴于我国在南极没有领土主张的事实,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南极特别保护区预选与申报等工作。
  第三,《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于2006年10月19日对中国生效,对于那些正处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管理边缘地带的区域,中国作业渔船受到了明显限制。同时,中国在国际上对于制定南极生物勘探活动规则领域的活动参与极少因而我国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重视,维护渔民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在相关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努力提升我国的话语权与参与度。
  第四,《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6《环境突发事件的责任附件》虽然尚未生效,但一方面其生效仅是时间问题,另一方面中国是促成该附件的国家之一。因而我国在制定国内相关立法时应当以之作为重要参考对象。
  第五,目前,不仅我国南极活动的内容大为拓展,而且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其主管事务领域也开始涉及南极事务,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有增加趋势,活动规模日益扩大、形式日趋复杂。因此,如何有效对这些活动加以管理使之严格遵守南极条约体系的规定已成为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最后,虽然目前国内已开始对南极问题予以关注,但我国南极社会科学研究与国际相比依然非常薄弱,其中多数研究着眼于为我国参与南极活动、解决南极问题和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依据,或从中国视角出发,讨论国外经验的启示或借鉴,但涉及南极海域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我国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各界,有必要加强对南极问题的研究,群策群力,一道努力将我国的海洋权益与南极海域紧密联系起来。
  (本文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