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宪法修改的内容及重大意义

期次:第2015期    作者:齐争妍   查看:443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宪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修正。本次宪法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此次宪法修改的重头戏集中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面,在宪法修正案的21条修改中,就有11条同监察委员会有关。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从性质上凸显了其国家性而不是行政性,为加强党对反腐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规定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这些修改将国家的改革举措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来,发挥了法律对维护国家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其他条文的修改,同样凸显了国家对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所做的努力,充分彰显了法律作为治国理政有力手段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体现了党对法治建设重要性全面深入的新认识,是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法制”与“法治”虽仅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新时代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法治理解的重要变化。法律不再仅仅是纸面上、文字里的法,而是贯穿于社会生活中,体现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活”的法律,是每个社会主体得以生存发展的保护伞。
  其二,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其三,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增加这一条文,体现了党面对大国事务的智慧,既能够提升处理地方事务的灵活性,也能够维护法律的统一与权威,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保障权利实现、规范权力运行的总章程。因此,宪法修改的内容应当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一致、相协调,应当全面真实反映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趋向,反映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宪法修改的程序自然也应当严格于一般法律的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和以往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党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通过。这次修改宪法,党中央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作者是法政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