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的事能算“偷”吗?

期次:第2035期    作者:叶丽君   查看:268

“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这句话体现了著作权中合理借鉴与抄袭之间的模糊边界。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发展迅速,网络文学创作者、原创作品和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庞大。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97亿,各网络文学网站的签约作者约有250万人,每日创作作品文字量超过1.5亿字,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31家重点网络文学网站原创作品总量约1168万种,大量的网络文学作品被出版图书或改编成电影、游戏、动漫,产业规模不断增长,IP一词一时风头无两。“抄袭”和“借鉴”之争也已经蔓延至网络,加之网络相对于传统纸媒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等诸多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仿佛一场瘟疫在网络文学中爆发,给行业良性发展造成很大冲击。

以2016年大热的网剧《锦绣未央》为例,其原著《庶女有毒》被曝涉嫌抄袭,270万余字的小说抄袭200多本小说,其中,仅《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涉嫌被抄袭的语句达540句之多,抄袭情节97个,被网友戏称为“博览群书式抄袭”。2017年2月,《庶女有毒》的作者周某(笔名秦简)被11位作家联合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实际上,《庶女有毒》一书在潇湘书院上架后不久即被发现涉嫌抄袭,但是“抄袭”之名并未影响该书改编成剧本,热播后进一步改编成手机游戏和漫画。抛却道德的谴责,且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谈一下这一案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是独创性。理解独创性从两方面入手:首先“独”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结果。其次,“创”要求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传统印刷作品相比,网络作品改变的是作品的传播介质,由纸质媒体改为网络媒介,并不影响作品的内容,可以类比为一些桃子无论用竹筐装还是用纸箱装都不影响桃子是水果的本质,发表在网络上的小说也应当适用于对传统纸媒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是有接触的可能性的,周某如果以“没有实质性接触”这一点抗辩显然无力,不仅本案如此,所有的网络文学侵权案件都不适合以没有实质性接触作为抗辩,除非侵权者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但是这一点几乎难以做到。

“思想-表达二分法”在《庶女有毒》是否侵权的判断起重大作用。一方面,从确定适格当事人来讲,《庶女有毒》涉嫌抄袭200多本书,其中有多少是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可借鉴范围达到了抄袭的程度,决定着哪些作者有权起诉周某。然而确定起诉主体除了考虑这一因素,还有很多相关考量。据志愿者青崖在采访中所说 “挨个联系了近200位作者,确认意愿,评估胜算,双向选择是如今的11位,从小说到影视,牵扯的利益关系太大,环节太多,利益链相关的作者罕少站出来,甚至有人爆料,被抄作者担任了《锦绣未央》的编剧”。即使是同意参加诉讼的网络文学作者也需要经过签约网站的同意,这无形中为维护著作权又增加了一道门槛。侵权的成本之低令人咋舌,而维权的成本却太过于高昂,这显然给了投机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来讲,《庶女有毒》一书内容庞杂,尽管可以使用软件分析比对显性抄袭,但是对于隐性抄袭依然需要依靠人工。收集证据的过程耗时三年之久,在众多志愿者的帮助下终于集齐。最后证据是以表格对比方式呈现,这一呈现方式也是诸多文学作品涉及侵权常用的证明方式。但是已经集齐的证据能否被法院认定进而作为侵权的有力证明,依然取决于法官采用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方式来作出判断结论。

在法律面前,“偷”这一违法行为并不因具有“读书人”的身份而能够免除处罚。基于 “天下作者一家人”的思想,很多原创者的心态是算了,或者由于个人的力量太过弱小,往往要通过微博等个人平台发声,引起舆论的关注来推动,维权周期长、困难大。在IP大热的当下,很多投资人更愿意把大量资金用在请明星出演和造势宣传上,也不去重视剧本的创作开发。就《锦绣未央》来说,电视剧刚刚播出后便开始开发游戏,完全不顾原创者已经提起诉讼。稍加揣摩投资者的心态便可知,只要法院没有判决抄袭便不能定论,切不可失去大好时机;即使法院判处了剧本抄袭,对于有一定改编的电视剧、漫画与游戏等IP链条上的其他产品是否涉及侵权又是另一码事;即便下游产品也被认定了侵权,赚的盆满钵满的投资人是足以应付赔偿的。反观被侵权者,不仅维权路艰难漫长,还要被冠上 “蹭热点”的名头、受到抄袭者粉丝攻击、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这种恶劣的生态环境不利于文化创新,也有悖于以促进网络著作权发展的导向。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步伐,需要一个追求创新、风清气正的环境.这一环境,需要每一个“读书人”孜孜不倦去创造。

(作者是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