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你得先知道这些

期次:第2078期    作者:张硕   查看:124

纵观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宪法的发展历程,我们深切地感到宪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根基,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和人民幸福息息相关。

一、宪法发展历程

回顾新中国70年的辉煌历史,回望宪法的发展历程,新中国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正式宪法颁布前,《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 “人民的宪法”。1975年和1978年国家又先后制定了第二部和第三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又历经5次修正。

现行宪法包括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我们都知道,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因此,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全国人大又分别对“八二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修正,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更加彰显了宪法的权威和重要性,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此可以从宪法规定的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三方面来理解。

二、宪法规定内容的根本性

众所周知,宪法的内容涉及到我们能想到的各个方面,大到国家权力运行,小到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规范。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宪法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的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作为我国宪法源头的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五四宪法”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确认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步骤和方法;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普通法律的效力最高性。首先,宪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依据和基础。基本法律在制定时必须遵照和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信很多人都听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正是来自于1982年宪法第33条第 2款。根据1982年宪法的这一条款,2017年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表明宪法为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其次,宪法对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还表现在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1982年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是对人的效力的最高性。这里所谓的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单是人的个体即自然人,而且指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社会主体。1954年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一百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982年宪法序言更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四、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根本问题,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决定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首先,宪法制定的程序非常严格。提到宪法制定,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宪法制定主要有两点严格要求:首先,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来制定宪法。比如,我国1954年宪法就是由以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而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的。其次,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普通法律的立法案通常由立法机关以半数票通过,而宪法草案的通过一般要求特定多数票。我国的1954年宪法就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赞同通过的。

其次,宪法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主要表现为:第一,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我国1982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某些内容是不得修改的。无论是我国的1954年宪法还是1982年宪法都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得修改的内容。

回顾我国宪法制定、发展的历史进程,我们深刻体会到: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时刻牢记宪法根本法地位,自觉做宪法的坚定捍卫者、忠实践行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为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