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期次:第2093期    作者:□肖晨璐   查看:232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的诸多问题也凸显出来。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续签和解除,以及工资发放标准等问题。

合同续签: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疫情袭来,许多企业无奈停产停业,这使得传统的合同签订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案例一:秦先生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虽双方都有意续订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公司人事经理无法回单位拿公章与秦先生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秦先生和A公司要如何续订劳动合同呢?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意续订合同,就可以办理续签手续。但是受疫情的影响秦先生和他所在的单位无法实际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针对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签订困难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这项规定,秦先生与A公司就可以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完成合同续订事宜。工资发放:维系劳动者基本生活

普通劳动者靠工资维系日常生活开支,疫情下企业不得不停工,员工无奈“被放假”,许多人担心疫情下工资待遇如何保障,日常生活怎样维系。

案例二: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3日,B公司开始停工。B公司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0日至次月19日,并于次月22日发放工资。2月22日,B公司按时发放工资,但员工丁某发现工资少了2000余元。就工资事宜人事经理答复,因企业于2月3日起停工,故工资仅计算到2月3日,此后因员工未出勤故不用支付工资。B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合规吗?公司受疫情影响停工时员工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企业自停工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案中,B公司虽已在2月3日停工,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应支付劳动者原工资,B公司少发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为丁某补足工资。不仅如此,若公司迟迟不能复工,此后公司每个月还要支付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用以维持劳动者的日常生活。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

很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在面临“生存危机”时,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选择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缓解企业的用工成本,度过危机。因而劳动者不免担忧会因疫情而丢掉“饭碗”。

案例三:王某是C超市职工,与超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因王某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2020年2月2日,社区对王某进行了居家隔离。王某被取消隔离后到C超市报到,但C超市表示王某被隔离后没有正常上班,已经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被隔离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很显然,本案中C超市的做法于情于法都无据可依。

这是否意味着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就无法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四:2020年2月15日,D企业复工复产,但李某未出勤上班,并表示疫情危险故拒绝报到上班。该企业向李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最晚于2月22日到单位返工上班,但李某并未返岗。D企业以李某无故旷工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不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要求,对于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应主动劝导。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D企业已经复工,并且对不愿复工的李某进行了积极的劝导,而李某无故旷工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在疫情期间,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当作出适当的让步,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行使解除权。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积极行使权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面临业务上的挑战和合同履行上的困难。此情况下,国家迅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解决了疫情之下劳动合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再次证明了法治存在的价值。(作者是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