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试用期”变成用人单位“侵权期”

期次:第2096期    作者:□邵子桐   查看:53

走出校门,步入职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认知。由于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在试用期内被侵权的情况屡屡发生。总体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试用期期限和工资随意设定、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等方面。试用期期限工资不能随意定

2018年4月,毕业生李某和某市某广告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广告营销,月薪3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约定月薪的80%发放。李某对此有疑问,遂向律师咨询。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判断试用期期限以及如何确定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年,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本案中签订3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李某的说法,公司是按照约定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工资的,而且也没有低于某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试用期的工资发放标准并不违法。

结合该案,若遇到用人单位超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达标的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亦应签合同

2019年9月,毕业生张某到签约的私营企业报到就职。按照最初的约定,张某提出和该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该企业却称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后再签。张某就此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劳动者设定的试用期不成立。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劳动者自然也不成立。

结合该案,若遇到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试用期违法解约要赔偿

2018年4月,某文化中心与毕业生徐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聘任徐某担任总经理助理,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试用期满,文化中心口头通知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工资和生活费共计8200元。当年8月,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称文化中心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文化中心支付补偿金3000元。该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文化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文化中心诉称被告徐某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缺勤11天,没有提供有效劳动,工作严重不称职。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必向被告支付补偿金。原告提供了依据写字楼内监控录像制作的被告考勤表作为证据。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明确列举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有第40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或者不能说明劳动者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辞退条件的,都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所以其在试用期满后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供的依据监控显示制作的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并无故拖欠工资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补偿金。鉴于此,法院也没有支持原告不支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同时可根据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遇到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辞退自己的情况,则可以依据第48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结合以上案例,毕业生在步入实习期时应多加留意,严格审查试用期期限与工资、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若出现用人单位随意辞退的情况,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是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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