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期次:第2094期    作者:□金春阳   查看:49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纷纷采取防控措施以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这些防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发生纠纷。

案例一: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8年。乙每季度提前15日向甲缴纳下季度房租。由于乙欠缴2019年第二至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甲提起诉讼。乙辩称:2020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应予以相应减免。法院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提前15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即应在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2020年第一季度租金,亦即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前,被告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不能因此后的疫情免除其此前的合同义务。但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可抗力,因此采取的防疫措施,的确会对被告房屋的装修、使用、经营等产生影响,对此,原被告双方可在此后租金的支付问题上予以协商处理。

案例二:原告为公寓房主,被告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三个月房租。之后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取消全部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被告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楼房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涉案房屋已经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五年,此次疫情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2750元,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

上述两个案例中都涉及了 “不可抗力”的问题,案例一中法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确属不可抗力,案例二中被告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另外,有的法院也适用情势变更来解决此类纠纷。那么,“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究竟是什么?它们还涉及哪些相关问题?疫情期间如何解决房屋租赁纠纷?

一、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具体情形。这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内容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程度有关,若合同履行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以及防控措施的影响,但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也未必能全部免除责任,而是要看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

如果承租人仍愿意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疫情期间难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具体来说:(1)对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一般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如果因为疫情,收入受到较大的影响,可以请求暂缓支付或者减免租金。(2)对于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可以根据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结合不可抗力的相关条件,请求减少相应的租金。

如果因疫情以及防控措施的影响,构成不可抗力,当事人不愿意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当然,解除合同也未必能够完全免责,有时也会涉及违约责任。

二、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同样,承租人也可以根据情势变更请求相应地减少租金,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当然同时也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另外,即使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未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但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显失公平、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因此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

随着疫情的发展变化,会有更多的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在解决这一类纠纷时一般都倾向于当事人协商优先,在诉讼中也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值得一提的是,不论承租方或出租方,在疫情的影响之下均承受了极大的生活与经营压力。租客不能理所当然地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房东也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驱赶房客。承租方与出租方并非矛盾的两极,而是利益共同体,只有双方友好协商,才能携手共渡难关。(作者是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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