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保障民生 亮点纷呈

期次:第2125期    作者:■ 赵瑞   查看:191

《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这部历经五年多时间编纂的中国人民权利宣言书的正式诞生。其中合同编以 3 分编、29 章、526 条,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与 1999 年《合同法》相比,合同编不仅在体例上发生了新的变化,新增了 6 章 98 条,在内容上也可称为亮点纷呈,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详细规定选择之债的具体履行

 

《合同编》第 515 条对选择之债如何履行进行了顺序上的明晰。选择之债在履行时,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或者虽无约定但有交易习惯的,应当优先依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没有约定时,多项履行方式的选择权由债务人掌握;但债务人以及约定或习惯的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进行选择是有时间限制的,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

二、明确情势变更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

 

在《民法典》合同编第 533 条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明晰。与之前条款相比,合同编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即不仅仅是重大商业风险的变化可以作为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法律依据,当出现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当事人同样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三、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民间高利借贷的发展愈演愈烈,法律保护年利率 36% 的利息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不法分子的需求。为了应对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各种乱象,《民法典》在第 680 条对高利放贷进行了明确且全面的禁止。这一严格的规定可谓是完全阻截了高利放贷者曾经可能钻法律保护年利率空子的可能。

四、修改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一是对加强债权人的保护,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再强调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二是表现为对债务人的保护,将旧法中“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表述进行明晰,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这样就避免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范围过于宽泛,保证了债务人支配财产的自由。

五、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 549 规定,增加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六、修改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修改主要有二,一是《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二是《民法典》第 564 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七、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 597 条是对基于无权处分而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的明确,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将物权体系与合同法体系进行了区分,对物的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可以在保护买受人的同时惩罚无权处分人。

八、新增有关“霸座”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 815 条规定:旅客乘车必须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有效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占据《民法典》极大篇幅的合同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典》合同编紧跟我国社会热点,尽可能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在现行法中进行包含与解决。这样的定位与立意对于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更加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法学院研究生)